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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847号 (2)
二、被告人蔡兰英交纳的赔偿款3720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冯晶晶
人民陪审员 田毅君
书 记 员 江彦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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