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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8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龙滨,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住上海市奉贤区。2018年6月27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经营罪,被该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2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文征,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XXX,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XX,小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2021年8月11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龙滨、X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沪0110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龙滨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商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龙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上诉人陈龙滨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龙滨及其辩护人黄文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龙滨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表示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建议本院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龙滨、原审被告人李宁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龙滨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辩护人的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建议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龙滨撤回上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4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审 判 员 杨 坤
书 记 员 宋 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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