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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18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暂住上海市嘉定区;2008年1月、2021年1月分别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2021年4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建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8日晚,被告人童某在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鸿生面馆吃饭,醉酒后自行拨打110报警称服务员不给其上酒,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新成路派出所接报后民警王某1与联防队员前往处警,因被告人童某处于醉酒状态,王某1遂将其带上警车并欲带回新成路派出所进行醒酒。当晚21时14分,警车到达新成路派出所执法办案区门口,王某1下车劝说坐在警车后排的被告人童某下车醒酒,童拒不配合,民警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警车。其间,被告人童某挥拳击打被害民警王某1头面部及用脚踢踹其胸部。经鉴定,王某1被人打伤致左前胸挫伤,已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童某被当场控制。
被告人童某到案后因醉酒无法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王某2、沈某、李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记录、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监控视频及相关照片,验伤通知书、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被告人童某的户籍、劣迹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童某认罪认罚及具有劣迹等,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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