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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6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4年5月2日出生,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次日因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出具不予收押通知书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茂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陈茂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2月初在其租借的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内,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百家乐”网站账号、密码,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接受他人投注。
2021年2月20日23时许,民警对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和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的汪某、钟某及利用麻将机进行赌博的严某等人,查获并扣押电脑机箱1台、手机1部,查获并收缴参赌人员汪某赌资人民币2000元,民警当场对该网络“百家乐”账号投注情况进行提取,发现该账号自2021年2月7日至被查获时有效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95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百家乐”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王某是初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患有贫血等疾病,请求对王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在其租借的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内,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百家乐”赌博账号和密码,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
2021年2月20日23时许,民警对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查获参与“百家乐”赌博的汪某、钟某及利用麻将机进行赌博的严某等人,查扣电脑主机1台等。经查,自2021年2月7日至案发,涉案“百家乐”赌博账号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3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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