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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647号 (2)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曹某、钟某、汪某、严某、赵某、舒某、杭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照片,百家乐网站及投注记录截图,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5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41日,至2024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电脑主机1台等应予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严功元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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