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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2015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政,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浙DXXXXX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杨浦大桥行驶至杨浦区XX路XX路西约15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家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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