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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0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XX,初中文化程度,芜湖某某船船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因本案于2021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抓获),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XX,初中文化程度,上海翔云仓储有限公司码头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抓获),同年4月21日被逮捕,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延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XX,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抓获),同年4月21日被逮捕,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晓君、袁亦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原香微、钱小刚、杨延娜、袁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芜湖某某”号船舶在安徽省铜陵市XX号浮下游长江水域停泊,与采砂船共谋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支付给采砂船买砂款,非法开采得江砂5,821吨,之后以每吨人民币9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孙某、崔某(均另案处理)。随后由孙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以每吨8元的码头过驳费结算,将刘某某的“芜湖某某”号船舶于2021年3月3日5时许,停靠到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的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翔云码头过驳江砂,由崔某、孙某联系过驳货船将江砂转运给8条货船,之后崔某、孙某将销赃款54万元现金支付给刘某某。孙某将码头过驳费46,4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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