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7101刑初295号 (2)
一、被告人龚寅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X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伪劣产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石东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 霞
人民陪审员 汤列城
人民陪审员 唐 琦
书 记 员 徐 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