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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0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晓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奉贤区XX路XX路北约50米处,因酒后犯困在车内睡着,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83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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