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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68年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XX,户籍在江苏省高邮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欣颖,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颖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李欣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起,被告人黄某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黄浦区等地从周某、姚某等人处低价收购各类药品并加价销售给他人。至案发,黄某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2021年4月14日,民警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并当场查扣倍他乐克、黛力新等药品及涉案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姚某、肖某、徐某、赵某1、赵某2、陈某、丁某1、丁某2、姜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信息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XX局出具的《关于涉案药品价值估算意见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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