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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13号 (2)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董桂颖
人民陪审员 龚 旭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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