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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3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2021年5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玮娟,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系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2021年5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佐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融通汇信财富(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青浦营业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青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2021年5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师福伟,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2,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原系融通汇信财富(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青浦营业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青浦区,住本市青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2021年6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赵玮娟、徐佐旗、师福伟、常志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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