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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3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2021年5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玮娟,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系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2021年5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佐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融通汇信财富(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青浦营业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青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2021年5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师福伟,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2,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原系融通汇信财富(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青浦营业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青浦区,住本市青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2021年6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赵玮娟、徐佐旗、师福伟、常志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李某(另案处理)于2013年9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融通汇信财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后又于2014年9月10日注册成立融通汇信财富(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嘉定区XX路XX号XX区XX室,法定代表人白海玉。上述2家公司均隶属于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汇信集团公司),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经营范围均不包含金融业务。
李某于2013年起,又陆续注册成立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宝山XX机构,聘用业务人员组建销售团队,采用发放传单、举办酒会、组织参观考察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融通汇信集团公司推出的“短利宝”“双月盈”“季得利”“半年盈”“融信通”“融信宝”等各种理财产品,设定1个月至36个月不等的投资期限,并承诺6%至14.5%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和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以存款方式进行投资,以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所吸收资金以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扣的方式进入融通汇信集团公司账户,由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统一支配使用。
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10月14日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本人或者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获得相应比例提成。被告人汤某于2013年12月9日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本人或者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获得相应比例提成。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青浦营业部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本人或者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获得相应比例提成。被告人钱某2于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青浦营业部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本人或者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获得相应比例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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