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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374号 (2)
2018年9月因融通汇信集团公司无法兑付到期本息,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及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关门停业。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11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在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2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67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100余人,金额为3,6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80余万元。被告人汤某于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28日在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2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1.14亿余元,未兑付80余人,金额为2,6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5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7月17日至2018年9月1日在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青浦营业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2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1.16亿余元,未兑付100余人,金额为3,5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70余万元。被告人钱某2于2014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26日在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青浦营业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7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1,500余万元,未兑付60余人,金额为8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30余万元。
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19年6月6日、6月17日、6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分别退缴2万元、1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涉案多家公司或公司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花名册信息及工资单,证人李某、白某、钱某、何某、顾某、沈某、耿某等人的书面证言,杨某2、卫某、卢某、何某2、孙某、叶某等集资参与人所作的证言以及部分集资参与人填写的信息登记表、提供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委托扣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电子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或制作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相关银行交易凭证,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名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4名被告人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钱某2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没有异议,且4名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均表示愿意继续退赔,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均不表异议。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有自首情节,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杨某又系初犯、偶犯,退休以后为贴补家用从事本案行为,杨某本人及家属也有较大损失,主观恶性不大;杨某已在积极筹款。结合杨某涉案情况,辩护人建议法庭对杨某减轻、从轻、从宽处罚,并根据杨某退赔情况,对杨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汤某的辩护人提出:同意公诉机关关于汤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认定。按汤某在公司任职时间计算,其月收入不到1万元,汤某已付出劳动,并未获取巨额利益;汤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朋友介绍入职,本人、家属也购买理财;汤某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且已退赔15万元,当庭也表示在一审判决前愿作全额退赔;汤某系初犯、偶犯,家有年幼儿子需由其照顾。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汤某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提出:宋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宋某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宋某已退缴2万元,可从轻处罚;宋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前科,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综上,辩护人建议对宋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钱某2的辩护人提出:钱某2系初犯、偶犯;钱某2无金融常识,主观恶性不大;相关材料显示案发后钱某2在积极消除本案社会影响和危害;钱某2家庭有实际困难。综上,辩护人建议在钱某2退赔后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3年9月16日在北京市XX公司(曾用名:融通汇信财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后又于2014年9月10日注册成立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白海玉。上述2家公司均隶属于融通汇信集团公司(曾用名:融通汇信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经营范围均不包括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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