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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374号 (3)
2018年9月因融通汇信集团公司无法兑付到期本息,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及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关门停业。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11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在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2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67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100余人,金额为3,6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80余万元。被告人汤某于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28日在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2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1.14亿余元,未兑付80余人,金额为2,6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5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7月17日至2018年9月1日在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青浦营业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2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1.16亿余元,未兑付100余人,金额为3,5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70余万元。被告人钱某2于2014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26日在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青浦营业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7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1,500余万元,未兑付60余人,金额为8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30余万元。
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19年6月6日、6月17日、6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分别退缴2万元、1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涉案多家公司或公司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花名册信息及工资单,证人李某、白某、钱某、何某、顾某、沈某、耿某等人的书面证言,杨某2、卫某、卢某、何某2、孙某、叶某等集资参与人所作的证言以及部分集资参与人填写的信息登记表、提供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委托扣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电子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或制作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相关银行交易凭证,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钱某2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名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4名被告人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汤某、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钱某2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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