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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374号 (5)
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10月14日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本人或者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获得相应比例提成。
被告人汤某于2013年12月9日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本人或者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获得相应比例提成。
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青浦营业部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本人或者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获得相应比例提成。
被告人钱某2于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青浦营业部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本人或者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获得相应比例提成。
2018年9月因融通汇信集团公司无法兑付到期本息,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及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关张停业。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11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在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2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67亿余元,未兑付100余人,金额为3,6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80余万元。
被告人汤某于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28日在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2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1.14亿余元,未兑付80余人,金额为2,6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50余万元。
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7月17日至2018年9月1日在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青浦营业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2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1.16亿余元,未兑付100余人,金额为3,5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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