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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374号 (7)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汤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钱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朱 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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