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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1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20日15时4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卢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路北约10米处进行交通大整治期间,发现被告人薛某有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的交通违法行为,遂将其拦下进行处罚。被告人薛某拒不配合被害人民警卢某执法,并欲强行离开现场。民警曹某、李某见状上前增援,被告人薛某仍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以手推、用身体撞击被害人卢某的方式抗拒执法致卢某摔倒在地受伤,期间,薛某还踢踹被害人曹某腿部一脚。经鉴定,被害人卢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膝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亲笔供述,被害人卢某、曹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警察证,办案说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薛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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