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7101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XX,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居住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到案),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杨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起,被告人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减肥咖啡、胶囊、糖果等产品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2020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曹某通过“飞单”方式,从微信昵称“lifeundertheXXXX”“A西西”等减肥胶囊、压片糖果生产商处,以1-1.3元/粒的价格定购西某含量75-95不同颜色和形状的减肥胶囊、压片糖果共计11万余粒;以1元左右/粒价格定购含有酚酞的排便压片糖果共计1万余粒。加价后以1.2-1.7元/粒的价格转卖给微信昵称为“雪梨Enjoy”“极致医美-萱萱”以及尹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代理。期间,被告人曹某还将上述减肥胶囊、压片糖果自行包装成“甜蜜瘦”(25粒/盒),以268-298元/盒的价格零售给师某、陈某等下家。
2021年1月起,被告人曹某为赚取更高利润,从网络渠道购买西某、利尿剂、荷叶粉、薄荷粉、胶囊壳、胶囊灌装器等生产原料和工具,根据客户需要,在家中自行配比生产西某含量35-70mg/粒的各类减肥胶囊对外销售。2021年3月起,被告人曹某联系租赁工作室、订购压片机、购买硬脂酸镁、着色剂等原材料和工具,在网上搜索学习压片糖果的制作方法,准备生产压片糖果,因被抓获时压片机尚未到货而未能实际生产。
2021年3月11日,民警在被告人曹某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XX街道XX路XX堡XX广场XX栋XX室的居住地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大量待售的减肥胶囊、压片糖果共计7338粒以及白色粉末2000克、“弗塞米”白色粉末1200克、荷叶粉800克、薄荷粉2500克、用于制造减肥胶囊的称重机、胶囊灌装器、刮板等生产原料和工具,以及用于记录其生产减肥胶囊原料配比的绿色笔记本一个。经检验,从被告人曹某家中查获的减肥胶囊、压片糖果、白色粉末以及另案处理的周某、尹某、何某、聂某从曹某处购买并对外销售的减肥胶囊、压片糖果中均检出西某成分。
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前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曹某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对于公诉人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完全同意。其辩护人亦同意公诉人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自2020年8月起至案发,通过“飞单”方式,从微信昵称“lifeundertheXXXX”“A西西”等减肥胶囊、压片糖果生产商处,定购西某含量为75-95不同颜色和形状的减肥压片糖果、胶囊共计10余万粒;同时陆续定购含有酚酞的排便压片糖果共计1万余粒。加价后转卖给微信昵称为“雪梨Enjoy”“极致医美-萱萱”以及尹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代理。期间,被告人曹某还将上述减肥压片糖果、胶囊自行包装成“甜蜜瘦”销售给师某、陈某等下家。2021年1月起,被告人曹某为赚取更高利润,从网络渠道购买西某、利尿剂、荷叶粉、薄荷粉、胶囊壳、胶囊灌装器等生产原料和生产工具,根据客户需要,在家中自行配比生产西某含量35-70mg/粒的各类减肥胶囊对外销售。
2021年3月起,被告人曹某筹办租赁工作室,订购压片机、购买硬脂酸镁、着色剂等原材料和生产工具,在网上搜索学习压片糖果的制作方法,准备生产压片糖果,因被抓获时压片机尚未到货而未能实际生产。
2021年3月11日,民警在被告人曹某昆明市的居住地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大量待售的减肥胶囊、压片糖果以及标注“西某”白色粉末、标注“弗塞米”白色粉末、标注“荷叶粉”和标注“薄荷粉”白色粉末若干,用于制造减肥胶囊的称重机、胶囊灌装器、刮板等生产原料和工具,以及用于记录其生产减肥胶囊原料配比的绿色笔记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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