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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王X,暂住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于2021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以琴、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王X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厉永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徐以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X书面声明不需要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1年2月20日,为有效预防输入型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发出通知,要求外国籍乘客须于登机前2日内完成新冠病毒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阴性证明等材料后,申领带有“HDC”标识的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被告人王X于2021年5月6日搭乘KL1582航班从意大利共和国博洛尼亚市飞往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市。同日,其在我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指定机构Coronalab.eu进行新冠病毒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在得知自己新冠病毒核酸结果为阳性后,王X为违规搭乘飞机入境我国,指使他人将核酸检测证明改为阴性,将证明日期改为同年5月15日,并以该证明向我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骗领带有“HDC”标识的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尔后,王X从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机场搭乘东方XX公司MU0772航班,于5月18日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王X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时隐瞒自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事实。经检测,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遂于当日被送往上海市浦东医院。在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后,王X于5月20日被转送至上海市A中心接受治疗。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明知自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仍指使他人伪造检测报告,骗领带有“HDC”标识的健康码,入境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时亦未如实申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X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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