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1)沪0110刑初9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2000年6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壮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茹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姚青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与购毒人员杨某1通过境外社交软件约定交易毒品,并在收到杨支付的毒资后,将17.75克大麻叶邮寄至杨某1提供的地址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大厦丰巢快递柜。同月11日,该快递包裹到达上址时被民警查获。
2021年6月17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并查获10株植株、9.67克大麻叶及涉案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0株植株均来源于雌性大麻原植物,27.42克大麻叶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1、杨某2、韦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称量及取样笔录,毒品及称量照片,手机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大麻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毒品及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