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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系徐州报业传媒集团员工(待岗),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刁全胜,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刁全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互联网联系并商定以人民币288元的价格贩卖给付某1000部淫秽视频。之后,尹某发给付某90部视频。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6月29日在被告人尹某的居住地将其抓获。到案后,尹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鉴定,涉案的视频文件中,有82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证人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公安机关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附清单;相关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尹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尹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尹某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涉案时间短,传播面小,非法获利不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作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倩岚
书 记 员 纪冬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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