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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南安市,暂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叶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21年6月26日,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汤某贩卖了多部淫秽视频。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7月13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涉案的93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陈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影响后果有限,陈某缺乏法律意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依法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且有如实供述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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