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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1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8月2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热情沙漠”KTV以拒不离开、言语威胁KTV工作人员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盈浦派出所民警被害人吕某2接警后带领社保队员被害人杨某等人至上址处警并对杨某进行劝说。后因被告人杨某仍不听劝阻,被害人吕某1将杨某带上警车,在车内杨某用嘴啃咬被害人杨某,并用脚踢踹、用嘴啃咬吕某2,造成上述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2遭外力作用,致右前臂咬伤致皮肤破损,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杨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肩咬伤致皮肤破损,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害人吕某2、杨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许某、王某、钱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录像光盘,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人民警察证、执勤证、劳动合同,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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