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7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江苏拓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KFR23,负责人陈某,营业场所在本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494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诉讼代表人朱官平,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江苏拓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业区作业长。
被告人钱某,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江苏拓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住上海市崇明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立政、罗曼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拓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被告人钱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朱官平、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杨立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于2017年6月16日注册成立江苏拓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拓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又于2017年7月31日注册成立江苏拓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拓洲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在本市崇明区XX镇XX公路XX号XX号楼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负责人为刘某(2019年5月27日变更为陈某)。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钱某。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钱某以江苏拓洲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保单》,为该公司所聘用的558名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限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约定被保险人江苏拓洲公司和江苏拓洲公司上海分公司所聘用的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致人身伤亡的,对被保险人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