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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09号 (3)
一、被告单位江苏拓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钱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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