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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0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XX,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XX,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邵金明,被告人XX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初,被告人X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卡号为XXXXXXXXXXXX8045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卡,同时将该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身份证电子照片、漳州市A办事处XXX饮料商店的营业执照通过其他人员提供给上述人员用于支付结算。
同年2月,被告人X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卡号为XXXXXXXXXXXX6653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卡,同时将该银行卡、手机卡及手机卡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身份证电子照片、漳州市B办事处XXX体育用品商行的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
经查,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XXX办理的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其中李某、郭某、窦某、阮某、曹某被电信诈骗钱款通过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XXX办理的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其中李某、陈某、胡某、曹某被电信诈骗钱款通过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XXX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先是否认犯罪,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4月29日,被告人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XXX已退还李某损失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李某、陈某、胡某、曹某、郭某、窦某、阮某的证言,证人周某、安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转账流水、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联动POS机开户及流水、支付宝开户及流水、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反诈平台止付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XXX、X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XXX亲笔供词、收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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