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7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1998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XX,户籍在湖南省沅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南,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某,曾用名小文,男,1995年6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XX,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单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史南、宋文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起,被告人熊某、单某伙同张某1、陶某(均已判决)在本市杨浦区市XX村XX号XX室开设游戏机房,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熊某、单某为上述赌场出资,张某1负责招揽赌客、为赌客上分、结算赌资,陶某负责招揽赌客、吸引赌客参与赌博。
2020年5月22日21时30分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张某1、陶某,查获参赌人员李某、陈某、郭某,从张某1处查获人民币1800元,从参赌人员处查获人民币共计3485元,同时查获“预警明牌”8人机1台、“无名八联机”1台等。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认定,上述2台共16座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均系赌博机。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熊某、单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等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单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熊某、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单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