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769号 (3)
一、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至2022年3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至2022年3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朱晓琴
李 芸 芸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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