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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自报),曾用名鹏程,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辩护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崔某为牟利,通过“卡易信”平台搭建网站向互联网游戏玩家贩卖《绝地求生》游戏“XYZ”外挂程序的卡密共计489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7,309元。经鉴定,“XYZ”外挂绕过了《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了游戏的数据,增加透视显示配件、枪支、投掷物品、药品、防具、战利品、空投及各种载具等功能,对《绝地求生》游戏具有破坏性。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崔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深圳市A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注册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B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照片、侦破经过、户籍资料、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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