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4刑初6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高中文化,外卖员,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暂住本市徐汇区。2021年1月2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小区送外卖,在离开小区时撞到小区门口的栏杆。被害人小区保安卢某要求张某留下联系方式以处理栏杆损坏事宜,张某未予理会,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卢某拉住张某电动自行车后座阻止其离开,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拖行卢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卢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肩肱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但直至审查起诉阶段,其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如被告人张某在审判阶段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张某无前科,家庭困难,在被害人提出高额赔偿情况下,自愿向法院缴纳了被害人赔偿保证金3千元,希望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小区送外卖,在离开小区时撞到小区门口的栏杆。被害人小区保安卢某要求张某留下联系方式以处理栏杆损坏事宜,张某未予理会,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卢某见状后跑上前去抓住张某电动自行车后座欲阻止其离开,张某在明知可能有人拉拽其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继续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使卢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卢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肩肱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