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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7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景波。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雨,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XXX,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XX,研究生文化程度,系上海擎变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住本市青浦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2021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XXX,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XX,小学文化程度,系汕头市威将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厂长,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2021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XXX,男,1995年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XX,初中文化程度,系汕头市威将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2021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XXX,男,1987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XX,高中文化程度,系汕头市威将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住广东省汕头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2021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景波、XXX、XXX、XXX、XXX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21)沪0110刑初4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景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谢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景波及其辩护人施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孩之宝有限公司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证》、相关电影版权说明、孩之宝公司生产、销售的变形金刚玩具包装盒、设计稿的电子版截图,侦查机关出具、调取的《案发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清点记录》《工作情况》《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2019-陆霸出口利润汇总表》、姚某名下店铺的销售记录、所销售玩具的照片,中国XX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孩之宝公司变形金刚玩具与查扣的威将公司玩具的异同性鉴定报告》、中国XX中心出具的《关于中国XX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说明》,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2019.8.15侵犯著作权案的审计报告》,证人XXX、杨某、杜某、李某、姚某、邵某等人的证言,《外观设计专利》《作品登记证书》,以及被告人李景波、XXX、XXX、XXX、XXX的供述等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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