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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更698号
罪犯XXX,男,1993年7月1日生,XX,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了(2018)沪0107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21年1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提讯了罪犯XXX。审理期间于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10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社区意见材料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XXX所工作的位于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的“999会所”于2016年起对外进行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XXX等人负责管理会所后场卖淫人员,2017年8月11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会所内同时抓获16名被告人及28对卖淫嫖娼人员,该案社会危害程度大,罪犯XXX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万正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虹
审 判 员 陆俊琳
审 判 员 逄淑琴
书 记 员 石 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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