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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9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谈某,女,1976年4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上海银某管理有限公司汤臣分公司业务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14年8月27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21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1]Z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及其辩护人罗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夏小平、唐罡(均另案处理)等人注册设立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来集团”,另案处理)后陆续组建设立上海银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上海银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银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银来(优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来优正”)作为银来集团的子公司。期间,蒲晓东(另案处理)作为银来集团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银来股权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夏小平作为银来集团股东、银某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唐罡作为银来集团、银某股东,奚志群(另案处理)作为银某副总经理,在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分别以银某、银来金融、银来股权基金的名义,通过线下门店和线上平台等渠道,利用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公开宣传,销售“易收益”“企来贷”“银来股权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按6%-13%的收益率还本付息,向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银某涉及吸收资金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5.75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4877人,未兑付金额25.87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7205人,案发后有526名集资参与人报案,报案金额2.7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2.76亿余元。
2015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谈某作为银某汤臣分公司业务员,对外销售银某的理财产品,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未兑付1,200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集资参与人施雅菊等提供的报案登记表、《上海银某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受益权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意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谈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谈某作为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撒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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