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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865号 (2)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起,被告人赵某、游某1伙同游某(另案处理)作为老板,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XX苑XX单元XX室招募被告人何某、游某2、游某3、许某等人作为业务员,在“环娱TV”直播平台注册并加入一个公会,即“牛牛公会1”。期间,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游某3、许某等人在共谋的情况下,与公司内主播曾国珍(另案处理)进行配合,依照话术冒充“李美瑶”等虚构的女青年身份,并以假装谈恋爱为诱饵,使用微信与不特定的被害人进行聊天,并将被害人引诱至“环娱TV”直播平台的直播间诱使其充值并刷礼物,被害人在“环娱TV直播”平台充值资金由赵某等人与“环娱TV”直播平台进行分成。经审计,该公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共骗取被害人资金数额为人民币145,314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入职后该团伙诈骗被害人的数额为人民币145,314元;被告人游某2入职后该团伙诈骗被害人的数额为人民币128,884元;被告人许某入职后该团伙诈骗被害人的数额为人民币109,034元;被告人游某3入职后该团伙诈骗被害人的数额为人民币106,584元。
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3、游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4月24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游某1、游某3在家属的帮助下分别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和1,000元、被告人何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游某2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79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321元。被告人许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2,38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4天话术流程、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谢某、戴某、孙某、卫某等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某等人共同采用直播打赏、恋爱交友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牛牛公会充值记录、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司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某等人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数额情况。
3.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上述被告人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分别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余元、人民币1万余元、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679元、人民币1,700元和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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