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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865号 (3)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情况。
5.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游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游某1、何某、游某2、许某、游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游某1、游某3在家属的帮助下分别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何某、游某2、许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并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对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综合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职时间、退赔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游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游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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