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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865号 (4)
五、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游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玮
人民陪审员 张政桂
人民陪审员 余厚德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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