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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更7号
罪犯朱某某,男,1981年12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系上海某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住上海市虹口区。
2020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20)沪0116刑初1244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缓刑执行期间,执行机关上海市XX局向本院递交相关材料并建议撤销对罪犯朱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查实,罪犯朱某某在进入社区矫正后,社区服刑意识淡薄。2021年10月15日,朱某某因使用手机以网上下注的方式实施赌博违法行为而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据此,执行机关上海市XX局建议对罪犯朱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
经审理查明:
罪犯朱某某在缓刑执行期间,社区服刑意识淡薄。2021年10月15日,朱某某因使用手机以网上下注的方式实施赌博违法行为而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上海市XX局出具的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讨论记录,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说明,相关民警意见、居民委员会意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沪0116刑初124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朱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朱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本次被羁押之日起计算,之前被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舒平锋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黄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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