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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0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上海市奉贤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铮铮,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1〕Z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金铮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金某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A3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光明园区”)招商员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发放园区内企业政府扶持资金等职务便利,在XX园区XX镇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政府企业扶持资金过程中,采用虚增招商平台环节、出具虚假平台隶属说明等方法,先后多次骗取政府企业扶持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4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等八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引入。2017年10月20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将本应由园区直接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6年度扶持资金共计61383.79元转入B公司。同日,B公司将其中60000元转入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剩余1383.79元金某交由B公司实际经营人吴某占有。
2.2018年7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A公司等八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B公司引入。2018年8月3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将本应由园区直接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7年度扶持资金共计128845.25元转入B公司。同年8月7日,B公司将其中125000元转入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剩余3845.25元金某交由吴某占有。
3.2019年4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A公司等九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B公司引入,并将其招商引入光明园区的埃能基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金某实际控制的招商平台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引入。2019年4月29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并结合金某与吴某出具的B公司隶属C公司的虚假说明,将本应由园区直接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8年度扶持资金共计220559元转入C公司,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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