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20刑初10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上海市奉贤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铮铮,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1〕Z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金铮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金某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A3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光明园区”)招商员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发放园区内企业政府扶持资金等职务便利,在XX园区XX镇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政府企业扶持资金过程中,采用虚增招商平台环节、出具虚假平台隶属说明等方法,先后多次骗取政府企业扶持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4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等八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引入。2017年10月20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将本应由园区直接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6年度扶持资金共计61383.79元转入B公司。同日,B公司将其中60000元转入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剩余1383.79元金某交由B公司实际经营人吴某占有。
2.2018年7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A公司等八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B公司引入。2018年8月3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将本应由园区直接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7年度扶持资金共计128845.25元转入B公司。同年8月7日,B公司将其中125000元转入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剩余3845.25元金某交由吴某占有。
3.2019年4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A公司等九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B公司引入,并将其招商引入光明园区的埃能基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金某实际控制的招商平台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引入。2019年4月29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并结合金某与吴某出具的B公司隶属C公司的虚假说明,将本应由园区直接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8年度扶持资金共计220559元转入C公司,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
4.2019年4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上海D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及招商平台上海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引入的上海F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E公司引入。2019年4月29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并结合金某与上海G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E公司实际经营人喻某1出具的E公司隶属G公司的虚假说明,将本应由园区直接或者通过E公司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8年度扶持资金共计135181元转入G公司。同日,G公司将135181元转入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
2021年4月,被告人金某主动至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4月12日、5月13日、5月17日,奉贤区监察委员会分别扣押被告人金某以及吴某、金某家属上交的360640.75元、5229.04元、18097.96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奉贤区南桥镇光明园区提供的《证明》、《劳动合同》、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南桥镇税收扶持政策的说明》、《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企业扶持政策》、《关于税收扶持的会议纪要》、《关于企业扶持款的说明》、《证明》、《情况证明》、《工作情况》、证人陆某、何某、翁某、吴某、王某、喻某1、黄某、宋某、李某1、高某、于某、刘某1、张某、陈某、梁某、李某2、李某3、喻某2、余某、范某、刘某2证言、上海H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奉贤区南桥镇光明科创经济园区记账凭证、上海农商银行付款通知、银行交易明细、退税清单、情况说明、招商平台合作协议、收条、收据、被告人金某提供的退税清单以及已退还给部分企业钱款的证明材料、奉贤区监察委员会制作并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某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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