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20刑初1015号 (2)
4.2019年4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上海D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及招商平台上海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引入的上海F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E公司引入。2019年4月29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并结合金某与上海G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E公司实际经营人喻某1出具的E公司隶属G公司的虚假说明,将本应由园区直接或者通过E公司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8年度扶持资金共计135181元转入G公司。同日,G公司将135181元转入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
2021年4月,被告人金某主动至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4月12日、5月13日、5月17日,奉贤区监察委员会分别扣押被告人金某以及吴某、金某家属上交的360640.75元、5229.04元、18097.96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奉贤区南桥镇光明园区提供的《证明》、《劳动合同》、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南桥镇税收扶持政策的说明》、《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企业扶持政策》、《关于税收扶持的会议纪要》、《关于企业扶持款的说明》、《证明》、《情况证明》、《工作情况》、证人陆某、何某、翁某、吴某、王某、喻某1、黄某、宋某、李某1、高某、于某、刘某1、张某、陈某、梁某、李某2、李某3、喻某2、余某、范某、刘某2证言、上海H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奉贤区南桥镇光明科创经济园区记账凭证、上海农商银行付款通知、银行交易明细、退税清单、情况说明、招商平台合作协议、收条、收据、被告人金某提供的退税清单以及已退还给部分企业钱款的证明材料、奉贤区监察委员会制作并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某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金某在担任光明园区招商员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发放园区内企业政府扶持资金等职务便利,在XX园区XX镇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政府企业扶持资金过程中,采用虚增招商平台环节、出具虚假平台隶属说明等方法,先后多次骗取政府企业扶持资金54万余元。具体如下: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