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20刑初1015号 (3)
1.2017年10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A公司等八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B公司引入。2017年10月20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将本应由园区直接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6年度扶持资金共计61383.79元转入B公司。同日,B公司将其中60000元转入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剩余1383.79元金某交由B公司实际经营人吴某占有。
2.2018年7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A公司等八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B公司引入。2018年8月3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将本应由园区直接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7年度扶持资金共计128845.25元转入B公司。同年8月7日,B公司将其中125000元转入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剩余3845.25元金某交由吴某占有。
3.2019年4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A公司等九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B公司引入,并将其招商引入光明园区的埃能基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金某实际控制的招商平台C公司引入。2019年4月29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并结合金某与吴某出具的B公司隶属C公司的虚假说明,将本应由园区直接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8年度扶持资金共计220559元转入C公司,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
4.2019年4月,被告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招商引入园区的上海D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及招商平台E公司引入的上海F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审核确认为通过招商平台E公司引入。2019年4月29日,光明园区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并结合金某与G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E公司实际经营人喻某1出具的E公司隶属G公司的虚假说明,将本应由园区直接或者通过E公司发放给上述企业的2018年度扶持资金共计135181元转入G公司。同日,G公司将135181元转入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金某直接占为己有。
2021年4月,被告人金某主动至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4月12日、5月13日、5月17日,奉贤区监察委员会分别扣押被告人金某以及吴某、金某家属上交的360640.75元、5229.04元、18097.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作了供述,且有奉贤区南桥镇光明园区提供的《证明》、《劳动合同》、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南桥镇税收扶持政策的说明》、《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企业扶持政策》、《关于税收扶持的会议纪要》、《关于企业扶持款的说明》、《证明》、《情况证明》、《工作情况》、证人陆某、何某、翁某、吴某、王某、喻某1、黄某、宋某、李某1、高某、于某、刘某1、张某、陈某、梁某、李某2、李某3、喻某2、余某、范某、刘某2证言、上海H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奉贤区南桥镇光明科创经济园区记账凭证、上海农商银行付款通知、银行交易明细、退税清单、情况说明、招商平台合作协议、收条、收据、被告人金某提供的退税清单以及已退还给部分企业钱款的证明材料、奉贤区监察委员会制作并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