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20刑初1015号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款人民币三十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七元七角五分发还上海某经济园区。
被告人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亚斌
审 判 员 李晓杰
人民陪审员 王怡佳
书 记 员 褚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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