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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3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6年5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国际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日被逮捕,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于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冒用被害人庄某的名义,先后十余次至本市虹口区XX路君爵男士精致SPA会馆(以下简称“君爵SPA馆”)消费挥霍,共计给被害人庄某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47,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本市静安区XX号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庄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订购契约书》,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君爵SPA馆提供的结账单、消费明细表,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消费服务,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提出前三次消费均得到被害人庄某的同意;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18日庄某以“张某”的名字在君爵SPA馆办理1张会员卡,支付5万元,卡值7万元,会员卡由庄某自行保管,当日庄某在该SPA馆消费880元(卡值)。
2018年6月2日,被告人徐某经庄某电话许可在君爵SPA馆消费一次,计1,580元(卡值)。后被告人徐某于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10月15日虚构经庄某许可的事实,继续在君爵SPA馆消费挥霍十余次,骗取庄某在该馆内卡值45,858元,折合3万余元。2020年底,被告人徐某经庄某催讨后不予归还钱款,并将庄的微信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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