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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321号 (2)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本市静安区XX号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赔3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庄某于2020年12月27日至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次日受理,并在本市XX路XX小区抓获被告人徐某。
2、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证实,庄是打网络游戏认识的徐某,现实中未见过面。2017年12月18日庄在君爵SPA馆办卡当天消费过1次,2017年底庄将XX路188号的君爵SPA馆会员卡借给徐某,店员电话向其确认庄系会员卡持卡人,庄将姓名、电话、卡号报给店员后,徐某约2,000元。之后庄本人还至会馆消费过2次,每次金额不超过4,000元,签名张某。2020年9月底,庄再次消费时发现会员卡内只有余额1,000余元,查看监控是一男子冒用庄的身份使用了卡并签了庄的名字,庄怀疑是徐某所为,致电徐某,徐承认是其使用,并承诺还钱,但后面没有还钱,且无法联系。庄没有收到过君爵SPA馆消费后的短信通知,店里员工解释以为是庄本人消费的,但单据上的字均不是庄签的。
3、被害人庄某提供的《订购契约书》证实,2017年12月18日立契约人张某,手机号码尾号6777,定购钻石卡10万元,赠送5万PK,共计15万PK,本日实收5万元(卡),尾款5万元,先启动7万PK。该契约书右上角标注“卡带走”。注意栏标注:“本契约背面注有约款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会有於签约前请详阅”“会员可凭卡事先预约后到本公司在中国境内直营的君爵男士spa会馆及分支机构接受护法护肤spa之服务”。背面《会员准则》第9条规定“会员可凭卡预约本公司在中国境内直营的任意一家君爵男士精致SPA会馆及分支机构接受皮肤SPA之服务……”。
4、被害人庄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庄某于2017年12月18日在上海XX有限公司消费5万元。
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系君爵SPA馆的前台,张某于2020年9月到会馆消费,发现卡里余额只有1,000余元,张称不是他消费的。根据该会员卡历史消费POS机单,发现另有一人冒充“张某”签字消费。如果是非本人到店消费,前台会打电话向持卡人核实情况,但到店会员报的手机尾号和会员姓名与电脑信息一致,店员就认为是卡主本人来消费。
6、君爵SPA馆提供的的消费明细表、结账单证实,2017年12月18日消费880元;2018年6月2日消费1,580元,小票签名徐;2018年6月6日消费3,760元,小票签名庄;2018年6月17日消费8,040元,小票签名ALEX;2018年6月25日分2次共计消费8,280元,小票签名张;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10月15日共计消费15次,共计消费45,858元,小票签名A。小票均记载卡内余额,且2018年6月17日、6月25日、7月5日、7月13日、7月25日均在上述打印字体旁边手写“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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