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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17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84年8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XX,大学文化,原系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实公司”)人事部主管,户籍地浙江省嘉善县,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21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红亮,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诸寅凯、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刘红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顶实公司人事主管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核算员工年终奖金及向公司账户开户银行报送奖金发放数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增公司员工年终奖金的方式,侵占虚增部分的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81926.4元,并用于个人花用。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已向顶实公司退还了全部资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相关绩效奖金明细表、发放明细表、网上代发工资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代发差异明细表、奖金代发核对表,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户籍信息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作案的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赔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对陈某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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