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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6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诉讼代表人吴某,XX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诉讼代表人蔡某1,曾用名蔡某2,XX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XX,XX公司、XX公司实际经营人,住上海市长宁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茆志军,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缪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XX,XX公司、XX公司财务负责人及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南,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居某,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XX,XX公司、XX公司销售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199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莹,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缪某、居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颖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某、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蔡某1,被告人王某、缪某、居某,辩护人茆志军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史南、孙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上海A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更名为上海B有限公司,由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系被告人王某。为经营业务需要,经朱某(另案处理)介绍,王某委托宿州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C公司)在宿某1(以下简称宿某2)经办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等注册变更、开票等业务,并通过宿州C公司获取宿某2发放的产业扶持资金。其间,被告人缪某系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税收申报、与宿州C公司沟通开票、获取产业扶持资金等事宜;被告人居某系销售人员,主要负责洽谈业务、拟定签订合同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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