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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662号 (2)
2017年9月,XX公司注册成立,由李洪梅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被告人缪某,落户宿某2。2019年10月,为赚取开票费,由被告人王某决定,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居某负责洽谈并由缪某负责让XX公司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江苏X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份,税额人民币(下同)80余万元,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由江苏XX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其间,为弥补进项发票不足,经王某联系,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黎某(另案处理)控制的上饶市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等为X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份,税额20余万元,价税合计900余万元,由XX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经审计,根据相关协议约定,XX公司就上述开票业务缴纳税款30万余元,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0余万元。
2019年6月,被告单位XX公司在宿某2注册成立,由石玲丽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居某担任股东。2019年8月,为赚取开票费,经居某洽谈并由被告人王某决定,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缪某负责让XX公司为衡水E有限公司衡百国际商贸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2份,税额100余万元,价税合计1400余万元,由XX分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其间,为弥补进项发票不足,经王某联系,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黎某控制的上饶市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等为X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税额20余万元,价税合计700余万元,由XX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经审计,根据相关协议约定,XX公司就上述开票业务缴纳税款40余万元,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60余万元。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长宁区XX路XX弄XX花园XX号XX室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缪某在本市杨浦区XX村XX号XX室被民警抓获。同年12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居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该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弥补进项发票不足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均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缪某、居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居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及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单位XX公司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单位XX公司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若在审理阶段具有补缴税款等情节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缪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居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审理期间,鉴于被告人王某的退赔情况,公诉机关对其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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