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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662号 (3)
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某、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蔡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时指出:1.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再犯可能性低;2.王某已在亲属帮助下代两家被告单位补缴税款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小;3.自王某被羁押后,公司陷入经营困难,公司员工亟待王某早日回归社会。综上,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缪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居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居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认为居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此次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不大,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被告单位XX公司期间,为赚取开票费,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授意该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人居某洽谈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缪某具体负责,以XX公司名义为江苏X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份,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税额共计80余万元。上述税款已由江苏XX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间,为弥补进项发票不足,王某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黎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D公司等公司为被告单位X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份,价税合计900余万元,税额共计20余万元。上述税款已由被告单位XX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被告单位XX公司期间,为赚取开票费,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授意该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人居某洽谈并由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缪某具体负责,以XX公司名义为XX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2份,价税合计1400余万元,税额共计100余万元。上述税款已由XX分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间,为弥补进项发票不足,王某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黎某实际控制的F公司等公司为被告单位X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价税合计700余万元,税额共计20余万元。上述税款已由被告单位XX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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