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662号 (3)
一、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被告人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缪学俊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被告人居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居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六、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斯汀
人民陪审员 杨 凤
人民陪审员 张顺发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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