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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662号 (4)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缪某分别被民警抓获。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居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补缴涉案税款,被告人王某、缪某、居某代被告单位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07.73万元、5万元、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封某1、封某2、马某、陈某、倪某、林某、张某、朱某、姜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工商登记资料,伪造的建筑工程合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安徽及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款书、发票认证清单、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抵扣的说明及清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企业入驻协议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银行业务回单、电子回执等,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王某、缪某、居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均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缪某、居某作为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缪某、居某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某、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蔡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居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及三名被告人已补缴涉案税款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及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退赃情况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税收征管及国家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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