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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7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02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暂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男,2002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暂住四川省南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2002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及江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收购、出售银行卡的方式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中,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5月通过被告人张某介绍,向被告人杜某收购中国银行卡1张,再出售给他人,致被害人胡某于同月24日在本市虹口区凯德龙之梦被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民币1.8万元通过该卡账户转移。经查,该卡账户于同月12日至26日间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21年6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杜某、李某、张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聊天记录截屏,同案关系人江某、刘某的供述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收购、出售银行卡的方式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杜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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