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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曾用名陈梁,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德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系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户籍地浙江省德清县,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1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源,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力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辩护人刘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红上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上金融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注册成立,何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上财富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注册成立,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天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注册成立,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何某指定的公司员工。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实际控制人均为何某。
2014年8月至2019年10月,红上财富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口口相传、组织酒会、旅游、拨打电话、产品推荐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公司发售的红大宝、红小宝、保理等理财产品,并根据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5%-15%左右的年化利率,以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被告人陈某2于2015年12月入职,担任杭州的区域经理。在担任杭州区域经理期间,带领其团队共计吸收资金合同金额6200余万元,目前均已兑付。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2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证人谢某等人的证言、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2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单位犯罪,也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2所参与的非法集资金额在案发前已经兑付完毕,陈某2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陈某2没有人身危险性,建议对陈某2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何某(另案处理)设立了红上金融公司、红上财富公司等多家公司;2017年6月,何某设立了中顺天成公司。2014年8月至2019年10月,红上金融公司、红上财富公司、中顺天成公司等多家“红上系”关联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举办年会、口口宣传、网络推广等方式宣传“红上系”理财产品,招揽投资人,销售“红上系”理财产品,并承诺固定的年化收益,承诺投资到期归还本金,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何某系上述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决定、管理上述多家公司的非法融资业务。其间,红上金融公司先后运营“红大宝”线下理财产品、“红小宝”线上P2P平台,中顺天成公司发行各系列保理产品,红上财富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门店,招揽业务员,对外销售上述红大宝、红小宝、保理等理财产品。
2015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2先后任职于红上财富公司、红上金融公司等“红上系”公司,先后担任红上财富公司杭州区域经理、红上金融公司保险事业部总监等,被告人陈某2领取工资、提成等从中获利。其间,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陈某2在担任区域经理期间,负责管理下属分公司,对外销售红大宝理财产品。经审计,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陈某2及其下属团队与投资人签订红大宝理财合同金额6243万元,截止至案发均已兑付。
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2接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截止至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2向涉案公司退款131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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