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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曾用名陈梁,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德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系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户籍地浙江省德清县,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1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源,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力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辩护人刘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红上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上金融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注册成立,何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上财富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注册成立,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天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注册成立,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何某指定的公司员工。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实际控制人均为何某。
2014年8月至2019年10月,红上财富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口口相传、组织酒会、旅游、拨打电话、产品推荐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公司发售的红大宝、红小宝、保理等理财产品,并根据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5%-15%左右的年化利率,以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被告人陈某2于2015年12月入职,担任杭州的区域经理。在担任杭州区域经理期间,带领其团队共计吸收资金合同金额6200余万元,目前均已兑付。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2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证人谢某等人的证言、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2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单位犯罪,也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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