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768号 (2)
2014年6月其在上海B公司、红上金融公司、红上至信公司,红上财富公司作为销售端,销售端成立了事业部,分管全国各地的营业部,其中,尊尚事业部主要管理广州、深圳、厦门、福州、东莞、长沙等城市的募资门店,对外销售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私募基金。
红大宝是红上金融公司最初的线下理财产品,主要采用债权转让的模式,投资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再由公司普惠端放贷。红大宝吸收的存量资金是74亿余元左右,2017年8月国家政策不允许线下销售后,逐步减量,到2017年年底,公司不再销售红大宝产品了,由于红大宝投资人与借款人不匹配,所以还未全部兑付,未兑付金额为5亿余元左右。
红小宝是其在2016年底在北京招募的团队,负责运营线上P2P业务,由他们负责设计、运营、维护平台,投资人通过线上红小宝P2P平台进行充值,并在平台找寻借款人,将充值金额划扣至借款人账户,至今红小宝未兑付的金额在12亿元左右。
2017年9月,其收购了中顺天成公司,其让公司职员王辉、邱戈文代持这家公司,但其系公司的实控人。当时国家不允许线下销售理财产品,其即让公司产品部设计了保理产品,用小贷资产打包设计产品,再交金交所审核挂牌,把资产包作为底层资产通过线下销售的方式对外销售,销售也是由财富事业部负责,与红大宝的销售方式一致,保理产品至今未兑付金额为10多亿元。
公司业务员通过电话、召开产品推介会、摆设地摊等形式对外寻找客户,还有一部分是业务员各自的亲朋好友等,都是公开募集的,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公司也会先行兑付投资人本息,所以业务员在对外宣传时,会告知投资人没有风险,在利息上也承诺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定期支付。
其系红上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红上公司的经营。
何某的供述还证实:陈某2于2015年12月入职红上财富公司,担任杭州的区域经理;2016年9月担任海外事业部总监,负责公司海外保险、移民业务;2017年7月陈某2又被任命为保险事业部总监、源通广州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保险业务及移民业务。陈某2在担任海外事业部总监后就不再负责杭州区域的销售业务。陈某2在任职区域经理期间,主要负责杭州区域的销售业务,管理下属团队销售公司理财产品。
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经陈某2介绍入职红上财富公司先后担任杭州区域城市经理、东二区区域经理,先后管理下属2个营业部、2家分公司,对外销售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私募基金;公司业务员通过自己的客户资源招揽投资人,公司通过举办路演、实地考察等活动吸引投资人,同时投资人之间相互介绍推荐,以此推销公司的理财产品;公司各层级销售人员的收入是由工资、提成组成;其在担任城市经理时,陈某2作为区域经理是其直接上级。
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其入职红上财富公司担任杭州城市经理,陈某2是杭州区域经理,系其直接上级。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应聘入职红上公司杭州XX分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其先后购买了红上公司的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红上公司的理财产品有固定的年化收益,公司承诺投资到期归还本金;2019年6月红上公司的兑付出现问题,截止至案发,其所购买的红小宝、保理产品未兑付。
5.集资参与人蔡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在亲戚的介绍推荐下,在杭州C公司的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红大宝、红小宝产品都兑付了,所购买的保理产品至案发没有兑付;红上公司的业务员承诺固定的年化收益,承诺投资本金安全,投资到期归还本金。
6.红上金融公司人事任命书(签发人为何某),证实:2017年9月陈某2被任命为公司保险事业部总监、源通因私出入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7.汇款明细,证实:2020年3月、2021年4月、6月、10月,陈某2向上海XX有限公司转款合计131.67万元。
8.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2的到案情况。
9.工商登记资料,证实:
红上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区XX室,法定代表人为何某,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
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区XX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公司成立初期,何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原始股东、发起人之一。
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XX路,法定代表人为王辉,经营范围为: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从事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及其他限制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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