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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68号 (2)
被告人陈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2所参与的非法集资金额在案发前已经兑付完毕,陈某2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陈某2没有人身危险性,建议对陈某2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何某(另案处理)设立了红上金融公司、红上财富公司等多家公司;2017年6月,何某设立了中顺天成公司。2014年8月至2019年10月,红上金融公司、红上财富公司、中顺天成公司等多家“红上系”关联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举办年会、口口宣传、网络推广等方式宣传“红上系”理财产品,招揽投资人,销售“红上系”理财产品,并承诺固定的年化收益,承诺投资到期归还本金,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何某系上述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决定、管理上述多家公司的非法融资业务。其间,红上金融公司先后运营“红大宝”线下理财产品、“红小宝”线上P2P平台,中顺天成公司发行各系列保理产品,红上财富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门店,招揽业务员,对外销售上述红大宝、红小宝、保理等理财产品。
2015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2先后任职于红上财富公司、红上金融公司等“红上系”公司,先后担任红上财富公司杭州区域经理、红上金融公司保险事业部总监等,被告人陈某2领取工资、提成等从中获利。其间,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陈某2在担任区域经理期间,负责管理下属分公司,对外销售红大宝理财产品。经审计,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陈某2及其下属团队与投资人签订红大宝理财合同金额6243万元,截止至案发均已兑付。
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2接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截止至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2向涉案公司退款131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证实:
2014年6月其在上海B公司、红上金融公司、红上至信公司,红上财富公司作为销售端,销售端成立了事业部,分管全国各地的营业部,其中,尊尚事业部主要管理广州、深圳、厦门、福州、东莞、长沙等城市的募资门店,对外销售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私募基金。
红大宝是红上金融公司最初的线下理财产品,主要采用债权转让的模式,投资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再由公司普惠端放贷。红大宝吸收的存量资金是74亿余元左右,2017年8月国家政策不允许线下销售后,逐步减量,到2017年年底,公司不再销售红大宝产品了,由于红大宝投资人与借款人不匹配,所以还未全部兑付,未兑付金额为5亿余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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